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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出台26条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意见征集邀您参与

发布日期:2023-03-29 浏览次数:4 来源:bjgsdb.cn

针对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面临的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困难,本市将出台26条“含金量”高、“保质期”长的具体措施,回应个体工商户关切,提振市场信心。3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的《北京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以自有住宅从事民俗游可办“个体”执照

在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方面,本市将支持有条件的综合有形市场搭载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从事民俗旅游、农业观光等业态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由村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为了进一步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本市将支持试点依托属地街道、乡(镇)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综合办理服务。逐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完善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手续。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组织形式后,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还可以通过先注销、再新设方式变更回原个体工商户。

探索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差异化帮扶

如何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新业态?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平台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开办个体网店。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经济发展新模式,鼓励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等新业态的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入驻集群注册平台。

为了提升线上经营能力,本市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

本市还将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逐步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创新将受到鼓励。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残疾人、应届毕业大学生等重点群体专区或者单独建园,组织相关力量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从事个体经营。街道、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提供精准帮扶。

个体工商户可减免“六税两费”

本市个体工商户可减免“六税两费”。其中,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内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重点群体还可减免税收及享受财政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每人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个体工商户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国家统一规定期限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

为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房租的,属地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帮扶。本市还将探索针对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

关于对《北京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本市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和重振,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电子商务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至4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电话:010—82690303(仅限于反馈本《实施意见》相关意见建议;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至4月27日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6:00)

3.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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