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5 来源:用户投稿
(一)经乡(镇、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县(市、区)兽药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经营企业按要求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2)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验收。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将《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兽药管理部门,由市畜牧局统一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应用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药师或兽医技术人员以上);
2.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储存和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污染、防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等设施;
4.兽药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操作条件。
先去当地县畜牧局兽药监察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然后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1)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操作条件。
扩展数据
根据验收标准检查申请材料:
1.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够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立即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一次性行政许可通知书。
4.因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一次性行政许可通知书或者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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