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5 来源:用户投稿
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
1、申请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发放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学历证书复印件
5、事业单位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及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和材料。
二、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和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发放申请书
2、材料不齐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后提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交给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四、兽医政股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检查小组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登记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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