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22 来源:用户投稿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政策文件发布,近日,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政府同意,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上海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应按照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的本市普通住房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政策。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政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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