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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发布日期:2023-12-19 来源:用户投稿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政策文件发布,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2023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天津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关事项为: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其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等)。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最后一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于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当月最后一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存在补缴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及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线下所有渠道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业务。

(三)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险种职责办理。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缴费证明开具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开电话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办理“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咨询;办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可拨打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五)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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