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用户投稿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2023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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