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9 来源:用户投稿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对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用互联网方法,遵循线上与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企业、个体雇主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销售地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家用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民工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为个体雇主的,允许其将互联网经营场所注册为经营场所。
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从事其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
允许常住地登记为住所,以有个人住所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将互联网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雇主只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用途从事网上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出相关承诺。 登记机关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标明“(仅限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应当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电子商务法》不需要第10条规定的市场主体的注册状况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显示。
以上介绍了电子商务业者的注册需要实际的注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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