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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该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我公司的派出机构,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法人与其签订合同时,需要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看营业执照中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不是法人。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首先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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