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0-03 来源:用户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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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的答复
时间:2016年1月20日来源:整理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则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只能是意见陈述,也可以进一步包括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充页)。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通过意见陈述书或者专利局规定的补充材料作出答复,申请人征求审查员意见的函件将不视为正式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辩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可由其代表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后,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未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人超过两个的,必须全部签名或者盖章,或者至少由其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未加盖代理机构印章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或者申请人自行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审查员应当检查其是否提交了相应的《说明书项目变更申报表》;未提交声明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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