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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报废的产品进项税,产成品报废税务和账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5-10-03 来源:用户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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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报废产品的税务处理

我是一家生产加工企业。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每个月都有7%左右不合格,每个月都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为进项税转出?报废产品需要税务机关认定后才能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中,你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转移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发生的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和[url=]保险[/url]赔款后的余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发生的上述损失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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