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8-29 来源:用户投稿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数额,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数额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年限平均分配,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分别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三)个人通过内部退休手续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为准。
Ps:&“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可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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