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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收到客户背书转让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时,公司收到票据后,会将相应的票据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或贴现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那么,背书转让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判断主公司票据转让时对方是否有追索权。

   1.对方没有追索权。

  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公司直接卖出了票据,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项:应收票据

  例:2021年12月,公司向银行出售面值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取得银行存款98万元。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方:银行存款98

  借:财务费用2

  贷项:应收票据100

   2.对方有追索权。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质押的应收票据和较多的银行贷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信贷:短期贷款

  例:2021年12月,公司持面值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银行有相应的追索权,获得银行存款98万元。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方:银行存款98

  贷:短期贷款98

  同时,如果出具审计报告,相应票据中的应收票据将作为使用权有限的资产进行披露。

  票据到期后,票据出票人正常承兑,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短期借款98

  借:财务费用2

  贷项:应收票据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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