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20 来源:用户投稿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收到客户背书转让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时,公司收到票据后,会将相应的票据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或贴现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那么,背书转让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判断主公司票据转让时对方是否有追索权。
1.对方没有追索权。
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公司直接卖出了票据,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项:应收票据
例:2021年12月,公司向银行出售面值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取得银行存款98万元。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方:银行存款98
借:财务费用2
贷项:应收票据100
2.对方有追索权。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质押的应收票据和较多的银行贷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信贷:短期贷款
例:2021年12月,公司持面值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银行有相应的追索权,获得银行存款98万元。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方:银行存款98
贷:短期贷款98
同时,如果出具审计报告,相应票据中的应收票据将作为使用权有限的资产进行披露。
票据到期后,票据出票人正常承兑,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短期借款98
借:财务费用2
贷项:应收票据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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