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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贴花的资金账簿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征收印花税,其他贴花每本5元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在税额的50%以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四条。已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18]50号和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基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在减半的基础上减按50%征收,再根据各省规定,以山东为例,先减半再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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