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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3-05-12 来源:用户投稿

  在企业税务中,企业所得税法清算缴纳是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清算缴纳时对超标费用进行扣除处理,不能入账的成本需要增加所得税调整,那么所得税清算调整项目有哪些呢? 以下由主编介绍。 希望能帮上忙。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出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为永久性业务计算。

  2、工会经费:企业缴费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按工会组织发放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的,准予结转扣除,出现时间差异的,应当办理纳税调整增额项目。

  4、五险一金)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本企业所有在岗或受雇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内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的部分; )3)企业从关联方收取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超出部分在当期及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债券投资及其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 另外,要严格区分客户的回扣、贿赂等不正当支出,将其作为业务招待费直接纳税调节。 特别注意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中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扣除今后纳税年度,时间上的差异

  8、罚款、罚款、滞纳金(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必须调整纳税后增加。 )罚款、罚款和没收的财务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罚款,对司法机关罚款和没收的财务,都是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必须增加纳税额。

  10、非税收入:财政资金依法征收,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11、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中途转让所得的,应当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调整的范围

  1、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工资14%的部分扣除。 对于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工会经费可按不超过企业工资2%的部分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可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扣除; 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今后的纳税年度扣除,但应当办理增税。

  4、业务招待费可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扣除最高金额不允许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当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的部分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今后纳税年度扣除。

  6、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是违反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滞纳金,不得扣除,需要调整纳税增加。 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的罚款,不得扣除。 应该作为纳税人的增额来处理。

  7、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可按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扣除,但非公益性捐赠需按纳税增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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