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5 来源:用户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对象。 入驻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以及近三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引导免费周转金来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
第三条瞪羚企业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队伍。
(二)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状况好,无一切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轨道交通、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航空、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有申请或者授权发明专利、相对独立的研发团队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值。
(五)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 .入驻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
年销售额区间为500万元—2000万元,近两年销售额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养目标:通过2-4年的培养发展,实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额区间为2000万元-1亿元,近两年销售额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年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培育发展,年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市后备企业。
2 .近三年购地建厂科技型中小企业:
购地建厂三年内,年销售收入区间1亿元-4亿元,销售收入两年内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 培养目标:通过2-4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目标是挂牌上市。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严重影响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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