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5 来源:用户投稿
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贮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周围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㈢具有满足生产或储存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五)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危险品
㈠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料.中间体.最终产品或储存有害化学物质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和其他物理化学性能指标;
(三)包装.贮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㈣安保评估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的正明文件。
二.处理危险化学品(乙级)所需的信息:
1.符合资格要求的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2.经营和储藏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对于不设自有储存地点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只提供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可以不用提交存放地点的消防验收单据,但必须租用存放地点,租赁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地级市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递交有关的正明文件并保存租赁合同。相关许可证或正明文件可以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仓储)或存储企业的安全备案文件;存储租赁合同应说明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经营场所和存点的消防验收文件。防火验收文件具体指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存放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3.申请经营单位.设施有使用权,且属申请单位所拥有的正明文件,应提交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交经租赁登记处备案的租赁合同。(不设仓库,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只提交该经营场所的产权正明文件或租赁正明文件;)
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证书、安全主管资格证、对单位其他人进行培训资格证书;
爆炸品
5.营业执照副本.印章。
6.安全管理系统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的紧急救援计划;
8.如果使用有危险的化学品,则需获得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无需)
9.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非无必要)
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有储存库应提供符合防雷要求的正明资料;
11.新近成立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核准通知书》。
12.申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拥有相关容器和安全部件的,须提供有关检验合格证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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