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登记接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设立的步骤和流程:
名称-选址-核地址-立项-准备-消防-环保-卫生-验收-认证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是:
1.人员要求:至少需要一名主治(或以上)医师和一名护士,部分省市要求有医疗美容治疗主治医师证书。2.地址要求:医疗用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手术室净面积大于15平方米。
3.资金需求:注册资金到位,保证诊所运转。
二。更多详情:具体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根据当地卫生局医疗机构成立的审批小组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出具合格的证明。
三。设立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方案;
4.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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